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足球报:遭欠薪的国内球员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获得自由身?

发布在中超 2022-04-25 12:50:11    作者:1334888885

随着国内球员转会窗关闭日期临近,众多球员的下家和合同关系引发关注,4月25日,《足球报》发文,讨论了这一问题。

据《足球报》了解到的最新消息,包括戴伟浚在内的多名国脚,已向中国足协仲裁委递交了申请,要求因俱乐部拖欠薪水而获得自由身,从而获得加盟其他俱乐部的选择权。

除了戴伟浚,据说高准翼、何超、蒋光太、冯劲等球员,也提出了自由身仲裁申请。其中戴伟浚的官司原本早就应该裁决,但由于中途被叫停了近两个月拖延下来。

那么,这些球员到底应该依据哪个时期的原则和规定进行裁决呢?该不该考虑允许缓发工资,欠薪准入的附带条件,从而不允许球员自由身离开呢?球员作为自然人,拥有自己的思想和主观意愿,完全不考虑个人诉求,似乎不合理。但如果同意球员就此自由身,俱乐部也会有异议。

那么,仲裁以什么为标准?谁来界定?如何保证公平?是接下来要解决的一系列问题。

戴伟浚是深圳市政府和深足一起引进的,耗费巨大。由于在中超和国家队表现出色,他收到了来自中超其他俱乐部的邀请,戴伟浚也早就递上了要求仲裁其为自由身的申请,理由是深足欠薪。

那么,如果深足补齐欠薪,是否影响仲裁走势呢?

如果按照正常法律程序和仲裁委的规定,如果深足在戴伟浚递交诉状前补齐欠薪,肯定走不了;而如果是在递交诉状后才补齐,按照原来的规定,戴伟浚是自由身。这其中,涉及到一个形成权的法律概念。

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、变更、消灭的权利,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,否则,虽然权利人享有权利,但法律关系不会发生任何变动。形成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要件,故对相对人的影响甚大,只有及时行使才能使法律关系尽快明确,为此需要在法律上规定除斥期间。依此期间,权利人逾期不行使将导致权利的消灭。

合同解除权(获得自由身权)是一种形成权,戴伟浚有权行使,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,也是中国足协明文规定的,只要球员被欠薪超过规则允许的期限,而球员因此提出要求终止合同的话,俱乐部没有阻止的权利。且俱乐部在球员提出解除合同关系后,俱乐部给予工资上的弥补,都不能改变这个形成权的法律效果。除非戴伟浚在收到被拖欠薪水后收回诉状,又或者戴伟浚主动告知俱乐部,希望补齐薪水自己撤诉。否则,一切就看仲裁结果怎么判了。

那么,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不得不引起重视,假如说允许欠薪的俱乐部准入,是否默认欠薪不能成为球员以此为由申请裁决自由身的标准?否则,中超80%的球员都是自由身。但如果更改裁决标准,等于更改国际足联的规定,中国足协有没有这么大的力度。与此同时,即便球员要求自由身离开,也不是说从规则上和法律上免除了俱乐部偿还欠薪的义务。除非球员与俱乐部达成和解,球员自由身离开,放弃欠薪。

如果做出这样的裁决,使得允许俱乐部欠薪准入的意义就将变小,未来不知道还会不会有更多球员效仿,而今年转会没有名额限制,这个口子放开后,不排除出现好球员聚集到少数几个俱乐部旗下的情况,这显然不是大家愿意看到的。

但如果不允许,上赛季因欠薪做出的自由身裁决又摆在那里,球员恐怕会不服。所以,这个裁决原则很难把控,只有中国足协通过“指令”解决。既然准入制度是中国足协定的,接下来考核其智慧的时候到了。

除了戴伟浚,蒋光太的下家及他的加盟方式、薪资结构,同样也是圈内焦点。

根据中国足协2020年年底发布的《2021-2023赛季中超联赛俱乐部财务约定指标》中的规定,所有高于合同中约定的税前500万人民币的薪酬,在补充协议中体现的,差额部分最终发放时间截止到2023年的12月31日。也就是说,以前的一些天价合同最终执行日期可以到2023年的12月31日。

根据相关规定,只要两家俱乐部同意进行转会,球员以转会的方式加盟的,合同可以平行转移,即在原俱乐部没有执行完的部分,拿到新俱乐部执行。但这里面有一个关键点,就是球员必须是转会而不能是自由身。

如果蒋光太申请自由身裁决,一旦成立,原合同将终止,新合同只能按照中超目前的薪酬标准签订。而转会也可以采取零元或者一元转会的方式,前提是原俱乐部广州队愿意配合。据传闻,蒋光太的年薪是税后250万欧到300万欧之间。

武汉三镇据说打过蒋光太的主意,但不知为何没能成行,现在,外界传闻,蒋光太的下家有可能是海港,此外,还有几名国脚与其传出了绯闻,包括张琳芃、高准翼等。

至于何超和冯劲,目前没有比较明确的消息传出。

目前,足协敦促仲裁部门,尽快将这些国脚和知名球员的案子结案,便于他们在转会期关窗前找到合适的下家并办好手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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